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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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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群与被告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张海群,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冯秀丽,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群与被告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秀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张海群,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秀丽,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群与被告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张宗喜

审判员    冯泮芹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莹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