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群与被告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冯秀丽所有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门面房两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张宗喜
审判员 冯泮芹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莹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