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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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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卫与被告邵亚玲、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王洪卫,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邵亚玲,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王敏,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邵亚玲、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王洪卫,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邵亚玲,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王敏,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邵亚玲、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31535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的豫Q31535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张宗喜

审判员       冯泮芹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莹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