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57号
被告邵亚玲,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邵亚玲、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31535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的豫Q31535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张宗喜
审判员 冯泮芹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莹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