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裁定第850号
原告郝水义,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刘磊,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彭旗,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水义诉被告刘磊、彭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水义于2015年7月1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