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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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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辉与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956号 原告王亚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永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亚辉与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找不到被告张永强,现撤回诉讼。依照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956号

原告王亚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永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亚辉与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找不到被告张永强,现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王亚辉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诉讼费275元。

审判员  冯泮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