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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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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强与王俊伟、雷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张少强。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田玉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伟。 被告雷艳。 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张少强。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田玉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伟

被告雷艳。

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伟

原告张少强因与被告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少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少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少强诉称,2014年10月21日,王俊伟与张少强签订借款合同,向张少强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河南大润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该笔借款是王俊伟和雷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张少强要求王俊伟和雷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至起诉日的利息311992元,律师代理费69359元和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河南大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公司未答辩。

根据张少强诉称意见,并经其认同,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少强要求王俊伟、雷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9359元,河南大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张少强向本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第一组:1、王俊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王俊伟与雷艳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3、河南大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王俊伟与雷艳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据该组证明材料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适格,王俊伟与雷艳系夫妻关系。第二组:1、张少强与王俊伟2014年10月21日借款合同一份;2、王俊伟2014年10月21日收据一份;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两份。据此证明张少强借给王俊伟2000000元现金,利息为月息2分,河南大润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张少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本院庭审及综合审查,证明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明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王俊伟与雷艳系夫妻关系,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10月21日,王俊伟与张少强签订借款合同,向张少强借款2000000元,用于生意流动资金。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大润公司为该笔借款作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张少强于2014年10月21日将合同项下的2000000元借款,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打入王俊伟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催要,王俊伟至今未偿还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俊伟与张少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张少强将合同项下的2000000元借款交付王俊伟,二人之间成立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王俊伟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王俊伟应于2014年11月21日前偿还本案中的借款,可王俊伟至今没有履行,显然构成违约。故对张少强要求王俊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11992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借款日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按每月40000元(2000000元×0.02元)计算,共计311992元,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该笔借款发生于王俊伟与雷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雷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王俊伟个人的债务,这笔借款应为王俊伟与雷艳的夫妻共同债务,雷艳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外,河南大润公司是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王俊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少强可以要求保证人河南大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张少强要求河南大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张少强要求王俊伟支付律师代理费69359元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王俊伟、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少强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31199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俊伟追偿。

三、驳回张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0元,由王俊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