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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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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朱某。 被告连某。 原告朱某因与被告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朱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朱某

被告连某

原告朱某因与被告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朱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