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26号 原告张超岩。 被告邵大庆,成年人。 原告张超岩诉被告邵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超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超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超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本院减半收取794元,由张超岩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