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茂军。 被告张海彬。 被告张利改。 原告徐军英因与被告张茂军、张海彬、张利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徐军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军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军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军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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