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宁某。 委托代理人冯彦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宁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宁某。

委托代理人冯彦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宁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琪,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克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诉称,其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宁跃华,现已婚配,××××年××月××日生育长女宁恬恬。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近三年双方矛盾加剧,都曾因离婚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三年之久,没有任何在一起生活的意愿,足见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因双方感情不合,宁某无家可归,其母亲亦被赶出家门,儿女和其不得相见,其所多年经营的生意现在也不由其控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张某离婚;婚生长女宁恬恬随其生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欠张宗豪股权转让款1600000元及宁跃华儿子满月所欠烟酒款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由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张某辩称,其与宁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7年的共同生活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两人共同打拼,经过无数坎坷,现在投资控股开办汽车经销维修公司,资产达千万余元,平时出现小矛盾小摩擦在所难免;××××年××月××日宁某曾给张某写书信一封,从书信内容可以看出宁某对家庭、对子女及张某本人都有着深厚的感情;宁某与张某都曾起诉过离婚,后都申请撤诉,由此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长子宁跃华已结婚生子,长女宁恬恬成绩优异,家中还有80岁老母亲,四世同堂,幸福无比,不同意离婚;关于张宗豪的股权转让数额不能确定,应以公司账务为准,宁某提供的财产及债务清单涉及公司股权的应以公司账务为准,涉及不动产的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张某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宁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长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范围及如何分割。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宁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1份;2、宁某书信1封,以上证据证明双方有感情基础,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3、长垣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4、河南省××医院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张某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器质性精神障碍等××,无法独立生活,宁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如判决离婚,对子女家庭事业、张某的身心××不利。

宁某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1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是宁某不愿离婚;证据2系宁某3年前所写,在这3年间双方夫妻感情恶化,已不可能和好。证据1系本院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宁某又提起离婚诉讼;证据2系宁某3年前所书写,不能证明现在的夫妻感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破裂,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宁某对证据3、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张某是否患病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关系。张某确患有××,需要扶养,宁某的异议不能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宁某、张某均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针对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2)长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1份,据此证明张宗豪将其所持有的长垣县众诚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9.2%的股权转让给宁某,宁某支付转让款2600000元,宁某已支付1000000元,下欠160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财产及债务清单1份,据此证明宁某名下的房产共8处,1-4处房产已经法院拍卖用于偿还所欠邮政储蓄银行的债务,第8处土地已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颁发给宁某的土地使用证,由宁某母亲所有;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清单上的5、6、7处房产、张某名下的房产、宁某所持有长垣县众诚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张某对证据1没有异议,该证据系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张某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清单上第1、2、3、4、8处房产宁某没有提供拍卖、土地证撤销的相关证据;清单上第5处房产系按揭房,现由宁跃华居住,房贷由宁跃华支付,该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中第6、7处房产宁某没有提供产权证明,无法确认;张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欠张宗豪股权转让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宁某没有提供证据相印证,无法确认。证据2系宁某自己所书写的清单,宁某没有提供清单上的第1、2、3、4处房产已被拍卖、第8处土地使用证已被撤销、第5、6、7处房产产权证明、宁跃华的长子办九宴席所欠烟酒款30000元的相关证据,张某因患病未出庭,上述房产及价值、债务无法确认,张某的异议成立,对证据2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张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河南省××医院医生出具的证明1份。张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宁某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仅有医生张清清的签字,没有医院印章,不能证明张某住院治疗。上述证据虽仅有医生张清清的签字,没有医院加盖印章,但该证据能与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相互印证,宁某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宁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长子宁跃华××××年××月××日出生,现已结婚成家,婚生长女宁恬恬××××年××月××日出生,现随张某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10月18日宁某曾起诉离婚,后于2012年12月11日撤诉。张某曾于2012年12月27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3月8日撤诉。2013年6月20日宁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张某于2014年9月14日在长垣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抑郁症。张某于2014年11月6日在河南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后宁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法院判令与张某离婚;婚生长女宁恬恬随其生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欠张宗豪股权转让款1600000元及宁跃华儿子满月所欠烟酒款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由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