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左晓琳,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邢宏彪,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某从2010年8月26日以来就居住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75号,并办有暂住证。因此,本案应由张某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户籍为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毛庄村,但张某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75号。因此,张某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张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