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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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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葛某甲。 被告张某。 原告葛某甲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葛某甲、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葛某甲

被告张某

原告葛某甲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葛某甲、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某甲诉称,葛某甲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了解不够,结婚草率,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葛某甲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长女李葛某乙随葛某甲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

张某辩称,葛某甲所诉不实,二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张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葛某甲与张某于2005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订婚,××××年腊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孩葛某乙,2007年腊月27日出生,现随张某生活。2015年5月份,葛某甲与张某因生气,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张某婚前给人财产有,一个北京柜、8条被子、一张桌六把椅子、一辆自行车,婚后共同财产,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甘A×××××。上述物品均在葛某甲处。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标准。葛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张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葛某甲也未向本院提交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无法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尊重,二人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葛某甲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葛某甲与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葛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