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光亮、李利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李光亮。 被告李利花。 被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长垣县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李光亮

被告李利花。

被告牛振涛。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光亮、李利花、牛振涛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