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11号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李光亮。 被告李利花。 被告牛振涛。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光亮、李利花、牛振涛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