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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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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袁某。 原告郝某因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郝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袁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某及其委托代

被告袁某

原告郝某因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郝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袁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到庭参加诉讼,袁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诉称,郝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袁某隐瞒患有××的事实,且婚后久治不愈,袁某的行为给郝某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郝某要求离婚,抚养婚生长女。

袁某未答辩。

根据郝某的诉称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离婚;2、如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郝某向本院提交:1、结婚证一份,据此证明夫妻关系;2、病历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袁某婚前患有××,婚后未治愈;3、翟疃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此证明郝某与袁某从2010年2月份开始分居生活。

对郝某提交的结婚证,经本院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郝某所提交的袁某的病历,因系复印件,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对翟疃村民委员会证明,因其证明袁某离家出走时间与郝某陈述之间互相矛盾,内容无法核实,对此证明材料,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4月份,郝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户口登记为2009年5月13日)生育长女郝晨妍,现随郝某生活。郝某称袁某隐瞒婚前患有××的事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能否离婚的标准。郝某与袁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个孩子。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和好还是有希望的,郝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决如下:

不准郝某与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