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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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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袁某。 被告靳某。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靳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袁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袁某

被告靳某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靳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袁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