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袁某。 被告靳某。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靳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袁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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