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14号 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巨人大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珠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彭涛。 被告侯艳平。 被告韩宁。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彭涛、侯艳平、韩宁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