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彭涛、侯艳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巨人大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巨人大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珠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彭涛。

被告侯艳平。

被告韩宁。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彭涛、侯艳平、韩宁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