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靳某。 被告姬某。 原告靳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靳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姬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7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靳某到庭参加诉讼,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某诉称:二人系自由恋爱相识,后于××××年××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婚生长女靳伟萍、婚生次女靳伟振、婚生三女靳伟楠均已成年,婚生长子靳炎杰1998年6月出生。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但自从2012年姬某上网聊天时认识了一个第三者,二人一直鬼混至今。2014年10月份姬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婚生长子靳炎杰随靳某生活,抚养费靳某自己承担。 姬某未答辩。 根据靳某的诉称意见,并经靳某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靳某与姬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靳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后参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此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属实。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靳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姬某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后参木村民委员会证明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4年2月份靳某与姬某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婚生长女靳伟萍、婚生次女靳伟振、婚生三女靳伟楠现均已成年,婚生长子靳炎杰1998年6月28日出生,现随靳某生活。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0月份姬某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据靳某称二人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3月16日靳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婚生长子靳炎杰随靳某生活,抚养费靳某自己承担。 本院认为:靳某与姬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时间,并且生育有四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时有争执,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靳某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靳某与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靳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相军 审 判 员 关 磨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