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92号 原告高峰岭。 原告贾卫国。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丙献,成年人。 原告高峰岭、贾卫国诉被告宁丙献、秦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峰岭、贾卫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峰岭、贾卫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峰岭、贾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高峰岭、贾卫国负担。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