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高峰岭、贾卫国与宁丙献、秦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92号 原告高峰岭。 原告贾卫国。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丙献,成年人。 被告秦志军,成年人。 原告高峰岭、贾卫国诉被告宁丙献、秦志军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92号

原告高峰岭。

原告贾卫国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丙献,成年人。

被告志军,成年人。

原告高峰岭、贾卫国诉被告宁丙献、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峰岭、贾卫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峰岭、贾卫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峰岭、贾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高峰岭、贾卫国负担。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