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高庆广。 被告卜凡玉。 被告刘小鱼,成年人。 原告高庆广诉被告卜凡玉、刘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庆广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庆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庆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庆广承担。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