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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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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广与卜凡玉、刘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高庆广。 被告卜凡玉。 被告刘小鱼,成年人。 原告高庆广诉被告卜凡玉、刘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庆广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庆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高庆广。

被告卜凡玉。

被告刘小鱼,成年人。

原告高庆广诉被告卜凡玉、刘小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庆广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庆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庆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庆广承担。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