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高红军。 原告高刚华。 被告高运行,成年人。 原告高红军、高刚华因与被告高运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红军、高刚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红军、高运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红军、高刚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高红军、高运行负担。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