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长垣县佘家乡黄庄村无姓名叫“黄某”的居民。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佘家乡黄庄村黄某返还其彩礼,但该村无姓名叫“黄某”的居民。田某的起诉被告不明确,因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韩山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