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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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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卢某。 被告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卢某

被告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卢某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