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卢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卢某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