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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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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卢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卢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卢某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