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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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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与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丁宁。 被告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匡城路欧洲小镇三期125号。 原告丁宁诉被告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丁宁。

被告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匡城路欧洲小镇三期125号。

原告丁宁诉被告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丁宁向本院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甲方丁宁出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为期12个月。因本案丁宁的诉请,未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宁对长垣县正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