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吕济明。 被告张冠发。 被告张艳琪。 被告李香芝。 被告张振高。 原告吕济明诉被告张冠发、张艳琪、李香芝、张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济明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济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吕济明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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