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66号 原告吕敏。 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志。 委托代理人鲍亦卫。 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西路228号。 。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豫,系公司职工。 原告吕敏诉被告李超志、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吕敏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吕敏承担。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刘明亮 人民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兴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