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25号 原告魏保磊。 被告牛广振。 被告付慧娜,成年人。 原告魏保磊诉被告牛广振、付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魏保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保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魏保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魏保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