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魏兆宁。 被告齐振辉。 原告魏兆宁诉被告齐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魏兆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兆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魏兆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47元,由魏兆宁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