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齐树青。 被告李瑞兵。 被告刘志川。 原告齐树青诉被告李瑞兵、刘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齐树青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树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齐树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齐树青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张广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