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影慧与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58号 原告张影慧,又名张婉姿。 法定代理人张庆付。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董奇,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孔德春,任局长职务 住址:长垣县宏力大道12号。 被告长垣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58号

原告张影慧,又名张婉姿。

法定代理人张庆付。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董奇,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孔德春,任局长职务

住址:长垣县宏力大道12号。

被告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任镇长

住址:长垣县常村镇常西村

原告张影慧诉被告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影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影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影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影慧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