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58号 原告张影慧,又名张婉姿。 法定代理人张庆付。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董奇,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孔德春,任局长职务 住址:长垣县宏力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任镇长 住址:长垣县常村镇常西村 原告张影慧诉被告长垣县水利局、长垣县常村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影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影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影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影慧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