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884号 原告成俊贤。 被告李川,成年人。 被告李坤,成年人。 被告孙国军,成年人。 原告成俊贤诉被告李川、李坤、孙国军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俊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俊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俊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成俊贤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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