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834号 原告范小宝。 委托代理人尹冰新。 被告梁梦娟。 被告王全胜。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小宝因与被告梁梦娟、王全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范小宝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小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实收687元,缓交2000元),减半收取1343.5元,由范小宝承担。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