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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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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焱、孙春光与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岳焱。 原告孙春光。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琨。 原告岳焱、孙春光诉被告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岳焱。

原告孙春光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琨。

原告岳焱、孙春光诉被告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岳焱、孙春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焱、孙春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岳焱、孙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元,由岳焱、孙春光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