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岳焱。 原告孙春光。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琨。 原告岳焱、孙春光诉被告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岳焱、孙春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焱、孙春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岳焱、孙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元,由岳焱、孙春光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