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21号 原告张亚东。 被告张静萍,成年人。 被告孙平勤,成年人。 原告张亚东诉被告张静萍、孙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亚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亚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本院减半收取161元,由张亚东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