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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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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春与张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赵永春。 被告张诚,成年人。 原告赵永春诉被告张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永春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永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赵永春

被告张诚,成年人。

原告赵永春诉被告张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永春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永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永春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