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时思章, 被告:时顺云。 委托代理人宋爱胜。 原告时思章诉被告时顺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时思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思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时思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由时思章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