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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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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思章与时顺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时思章, 被告:时顺云。 委托代理人宋爱胜。 原告时思章诉被告时顺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时思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思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时思章,

被告:时顺云。

委托代理人宋爱胜。

原告时思章诉被告时顺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时思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思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时思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由时思章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