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840号 原告陈广新。 法定代表人:付明 地址:长垣县宏力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 原告陈广新诉被告长垣县特种防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陈广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广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广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广新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