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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