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12号 原告李双利。 被告张新芳,成年人。 原告李双利诉被告张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双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双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双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双利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