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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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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雨与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李鸿雨,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清贤,总经理。 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李鸿雨,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鑫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清贤,总经理。

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顺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雨与被告平顶山市鑫欧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鸿雨诉称,2014年3月3日李鸿雨与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雅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一份。当日李鸿雨又与鑫欧雅公司及卢氏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签订《分期返还本金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李鸿雨向鑫欧雅公司购买总价款为15万元的家具,鑫欧雅公司分36个月返还全部价款15万元,每月返还4166元,速腾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中盖章。合同还约定若鑫欧雅公司未按计划支付返还的款项,李鸿雨有权要求鑫欧雅公司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按月利率2%计算);若鑫欧雅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计划返还款项,李鸿雨有权要求一次性退回剩余全部款项。鑫欧雅公司自2015年2月3日起,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本金。无奈李鸿雨提起诉讼,要求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购买家具的价款104150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经查,平顶山市鑫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家具返还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7月20日对平顶山市鑫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文清贤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该起诉讼中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家具返还本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李鸿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鸿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