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甲与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连某。 原告刘某甲因与被告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刘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4月16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连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

被告连某。

原告某甲因与被告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4月16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连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连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甲诉称,刘某甲与连某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孩。刘某甲与连某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刘某甲请求判决女儿随刘某甲生活,由连某承担抚养费。

连某未答辩。

根据刘某甲的诉称,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甲要求女儿随刘某甲生活,由连某承担抚养费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刘某甲向本院提交:1、长垣县佘家镇高岸下村委会证明一份;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刘某甲与连某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孩。

连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连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及综合审查,刘某甲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刘某甲与连某于201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十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乙,现随刘某甲生活。刘某甲与连某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已分居。

本院认为,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刘某甲与连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孩刘某乙,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刘某甲与连某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分居后刘某乙一直随刘某甲生活,为利于孩子的成长,刘某乙以随母亲刘某甲生活为宜,故对刘某甲请求抚养刘某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甲抚养刘某乙,连某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但刘某甲要求连某每月承担600元生活费过高,结合当地实际,本院酌定为每月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甲与连某所生女儿刘某乙随刘某甲生活,连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32年10月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