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张留兴。 被告黄朝珍,成年人。 原告张留兴诉被告黄朝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5日张留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留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留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张留兴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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