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庆环。 被告李继香,成年人。 原告于金霞因与被告朱庆环、李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金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金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于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于金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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