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43号 原告付运才。 被告王献奇。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运才诉被告王建军、王献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付运才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运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付运才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