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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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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法与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 原告刘长法与被告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长法诉称,刘长法承建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5#、6#楼建设工程,约定工

被告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

原告刘长法与被告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长法诉称,刘长法承建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5#、6#楼建设工程,约定工程造价每平方700元。后刘长法按照图纸施工完毕,经验收后开始入住,但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却拒绝支付。要求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支付下余工程款9324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长垣县佘家乡找寨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案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长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杨 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