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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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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喜鹏与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宋喜鹏。 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告宋喜鹏诉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宋喜鹏

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告宋喜鹏诉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喜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喜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47元,由宋喜鹏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