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宋喜鹏。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告宋喜鹏诉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喜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喜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47元,由宋喜鹏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