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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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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宋某甲,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赵振岭,男,1945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 垣县蒲西办事处文明路,身份证号:××。 原告宋某甲因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宋某甲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赵振岭,男,1945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

垣县蒲西办事处文明路,身份证号:××。

原告宋某甲因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杜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某甲,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甲诉称,宋某甲与杜某于2006年相识,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生一男孩宋某乙。婚后宋某甲与杜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因矛盾经常分居,从2012年两人因矛盾分居至今,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宋某甲起诉要求判决与杜某离婚,婚生男孩宋某乙随宋某甲生活,杜某不承担抚养费。

杜某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还能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为:1、宋某甲、杜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宋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3、如果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宋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结婚证1份,据此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针对庭审争议焦点,杜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延审质证,杜某对宋某甲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宋某甲与杜某于2006车抽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16日生育一男孩宋某乙,现随宋某甲生活。双方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的共同财产有空调一台,澳柯玛电动车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宋某甲与杜某相识后结婚,但双方经了解后自愿结婚,双方在婚前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应当认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多沟通勤联系,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宋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宋某甲与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