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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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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炎生与康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刘炎生,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康学明,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炎生诉被告康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刘炎生送达了受理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刘炎生,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康学明,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炎生诉被告康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刘炎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刘炎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刘炎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炎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刘炎生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殷莉娜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