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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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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曜峰与刘洋、刘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齐腾,董事长。 被告刘洋,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鹏洲,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齐腾,董事长。

被告刘洋,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鹏洲,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曜峰与被告刘洋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曜峰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曜峰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曜峰负担。

审 判 长  曹三伟

审 判 员  佘明光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