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李书卫,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周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卫诉被告平顶山市陆顺皇冠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李书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书卫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书卫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