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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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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红星与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文清贤、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武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熊红星,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 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清贤,总经理。 被告文清贤,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熊红星,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

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清贤,总经理。

被告文清贤,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顺明,经理。

被告武振宽,男,5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星与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雅公司)、文清贤、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武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红星诉称,2012年7月12日,熊红星与鑫欧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鑫欧雅公司向熊红星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文清贤、速腾公司、赵振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到期后,鑫欧雅公司付息至2014年12月15日,但借款本金经熊红星多次催要,鑫欧雅公司至今未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鑫欧雅公司归还熊红星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至到2015年3月15日的利息108000元,合计1300800元;2、鑫欧雅公司以1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日向熊红星支付利息;3、文清贤、速腾公司、武振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用由鑫欧雅公司、文清贤、速腾公司、武振宽承担。

经查,鑫欧雅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7月20日对鑫欧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文清贤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该案中鑫欧雅公司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熊红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红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